索 引 號: | hedongquhd0101/2021-0000149 | 公開目錄: | 區政府辦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發布日期: | 2021-09-07 |
發布機構: | 河東區政府辦公室 |
河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沂市河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駐河東有關單位:
《臨沂市河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沂市河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的準入和退出,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臨沂市河東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臨沂市河東區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布局。
第三條 零售點布局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四條 零售點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城區和鎮街駐地街道零售點之間不相鄰且間距不低于50米,社區零售點之間不相鄰且間距不低于90米;
(二)各類商品批發市場、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大型商業綜合體等區域,每100個經營商戶可設1個零售點,低于100戶的不設零售點,100戶以上的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零售點之間不相鄰且間距不低于50米;
(三)居民小區、農村村莊按照常住戶數每100個住戶設1個零售點,低于100戶的可設1個,100戶以上的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零售點之間不相鄰且間距不低于50米。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限制:
(一)營業面積(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公共通道、停車場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購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轄區擁有10家以上的連鎖店等經營商戶;
(二)營業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酒樓、度假村、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相關展館可設置1-2個零售點;
(三)AAA級以上旅游景點、客運交通樞紐、機場、鐵路客運站流動人口密集區內,可按需設置零售點,零售點之間不相鄰且間距不低于20米,但相關區域管理運營機構禁止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的除外。
第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立零售點: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申請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
(三)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十)經營場所位于黨政機關內部的;
(十一)中小學校、少年宮、幼兒園內及距其出入口最近一側100米以內的區域;
(十二)違章建筑場所、臨時建筑場所、簡易搭蓋、流動攤點等非固定經營場所,未取得占道經營許可的電話亭、報刊亭、集裝箱房等場所;
(十三)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十四)生產經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
(十五)利用自動售貨機、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六)經營場所已列入政府拆遷規劃并被凍結的區域;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七條 零售點的設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轄區的殘疾人、軍烈屬、特困戶等特殊群體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由本人從事個體經營,能夠出具相關證明的,可在城區和鎮街駐地街道、社區零售點間距要求基礎上放寬50%,特殊情況除外;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改變經營地址,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或者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城區和鎮街駐地街道、社區零售點間距的限制;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家庭成員繼續從事經營,或者因繼承、法院判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企業類型發生改變導致許可證持證主體發生改變,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少年宮、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不得放寬;
(五)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合理布局規劃調整的影響,但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少年宮、幼兒園周圍的,在許可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第八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一個經營場所只能辦理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 間距指申請人經營場所所有進出通道口與其他零售點、中小學、少年宮、幼兒園等主體所有進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離,以通道口最近一側之間的距離為準。
第十條 中小學是指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依法批準設立的對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與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以商業購物活動為基本內容結合餐飲、休閑娛樂、體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組成的綜合性商業建筑。
第十二條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農藥、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煙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導致卷煙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明確界定的區域,或者按有關條款無法辨明適用布局標準的區域,參照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內”、“不低于”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臨沂市河東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